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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1-18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院“转型、提质、升本”的要求,调动广大教师的科研积极性,鼓励申报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培养科研人才与学术骨干队伍,规范科研项目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和《陕西省教育厅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陕教技〔2010〕1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实行学院、系部、项目负责人分级管理。在学院统一领导下,科研、财务、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系部及项目负责人形成“统一领导、协同合作、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 科研处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对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结项等实施管理、监督和服务。系部对项目的实施进行协调、监督。项目负责人具体组织项目实施,保障项目顺利完成。

第四条 科研项目管理坚持申请立项与过程管理并重、服务支持与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学院支持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积极申报并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鼓励与公安、司法等行业实务部门联合申报科研项目,开展应用性课题研究。

第二章 项目类型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包括院外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和院级科研项目三类。

(一)院外纵向科研项目是由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根据既定的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公开申报、评审严格、管理规范、经费来源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科研项目。院外纵向科研项目分为国家级科研项目、省部级科研项目、厅局级科研项目三个层次。

国家级科研项目包括社会科学类国家级项目和自然科学类国家级项目。社会科学类国家级项目是指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达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各类项目,以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项目;自然科学类国家级项目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下达的科研项目。

省部级科研项目是以国家部委办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名义下达的科研项目以及其他公认的省部级科研项目。主要包括: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文化部、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其他国家相关部委和国家级学会下达的科研项目;陕西省委及省人民政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省科技厅下达的科研项目以及省教育厅下达的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等。

厅局级科研项目是由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根据既定的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公开申报的以陕西省各厅局部委主管科研部门名义下达的科研项目,陕西省社会科学联合会下达的科研项目,西安市委及市级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及省级学会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二)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学院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院外纵向科研项目以外的科研项目,包括与公安和司法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地市(县)级地方政府部门合作或受其委托、由我院教师承担的科研项目。

(三)院级科研项目是根据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以学院名义立项的科研项目,每年10项左右,其中与公安、司法等重点特色专业学科、专业建设密切相关的重要课题2项作为重点项目,其余作为一般项目,其中35岁以下青年教师申报的项目应占到1/2左右。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院外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与立项

(一)院外纵向项目由学院科研处依照立项单位的要求组织申报,项目申报应符合立项单位要求的条件。

(二)院外纵向项目申报立项程序

1.科研处依据相关文件将科研项目的申报文件在学院公文网上发布。

2.符合条件的申报人按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

3.申报人所在部门审核后报科研处初审。

4.初审通过后,报院学术委员会或组织专家评定,科研处负责上报立项单位。

5.获得批准的科研项目,科研处通知项目负责人。

(三)获准立项的院外纵向科研项目,立项单位明确经费配套金额的,学院按要求给予经费配套;省教育厅下达的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为自筹经费的,学院按申报预算金额配套经费,最高金额不超过15000元。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申报立项与合同管理

(一)横向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由学院承接人或承接系部与委托单位协商进行。获准立项的委托书、合同须交科研处备案,且合同内容须经学院审核同意。违反此项规定给学院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者,学院追究其责任。

(二)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管理

1.横向科研项目须按照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签订书面合同。

2.科研处受学院委托,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院授权,均不得以学院的名义对外签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

3.科研处提供合同文本参考格式,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单位拟定合同文本(须附经费预算),合同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加盖学院公章。如需使用学院法定代表人印章,按相关规定办理。

4.科研处负责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审查和管理,组织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资料建档,配合财务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管理。

第九条 院级科研项目申报立项

(一)院级科研项目申报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正高职称教师不得申报一般项目;青年教师申报,年龄不超过35岁。学院鼓励教师组织科研团队申报项目。

(二)院级科研项目申报立项程序

1.科研处将年度院级科研项目申报文件在学院公文网上发布。

2.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填写项目申请书。

3.系部对申请书进行真实性、可行性审查,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初审。

4.初审通过后报学院学术委员会评议。

5.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学院发文正式立项。

(三)院级科研项目获得立项后,重点项目研究期限为1-2年,项目资助经费20000元;一般项目的研究期限为1年,项目资助经费10000元。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应在一周内到科研处按照立项单位的要求,签订科研项目任务书。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一经立项批准,即列入学院科研计划,项目负责人应制订项目实施计划,按要求完成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可暂借不超过项目资助金额40%的经费,重点项目待中期检查合格后可再行借支40%的经费,剩余经费待项目完成后一并报销。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时向科研处提交《科研项目中期检查书》,以便掌握项目进度,协助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计划原则上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含延期)的,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变更申请表》,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交科研处审核。院外纵向科研项目按照立项单位的要求办理,横向科研项目由双方协商确定,院级科研项目报主管院领导同意,之后方可变更。

第十五条 科研处组织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发现项目未按实施计划开展研究工作的,责令限期纠正,情况严重者在院内通报。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撤项处理:

(一)经中期检查督促后3个月内仍未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研究计划,导致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三)项目实施情况显示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计划完成研究工作的条件或能力。

(四)结项期限届满或者经批准的宽限期届满,仍未达到结项要求。

(五)项目负责人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进行研究工作。

第十七条 对于撤项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退回借支的款项,且在二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类科研项目。

第五章 项目结项

第十八条 院外纵向科研项目的结项条件和程序,按立项单位的规定执行。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交项目结项材料,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必须有项目标注。科研处按照要求将项目结项材料报送相关部门。院外重大科研项目按照立项单位的要求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结项按委托部门的要求进行。项目完成时,项目负责人提交由项目委托单位确认的有关验收证明等,由科研处备案。

第二十条 院级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可申请结项。

(一)申请结项应提交下列文件:

1.项目结项申请书。

2.研究成果打印稿。

3.公开发表研究成果的期刊原件及复印件。

(二)院级科研项目的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调研报告等。重点项目至少在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一篇论文;一般项目的研究成果应公开发表在公安、警察、法律等专业学术期刊和其他专业学术期刊及学报上,对发表在非学术期刊的项目研究成果不予认定。成果发表应当有“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院级科研项目资助(项目编号:×××××)”的项目标注。

(三)申请结项文件经科研处初审合格者,报经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发给结项证书。

(四)未按期通过结项验收者,给予6个月宽限期。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院将科研项目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提供支持服务,组织开展项目执行的指导、宣传和培训。

第二十二条 系部对本部门的在研项目实施具体管理,为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给予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科研、财务部门加强对科研项目的服务、指导、管理和监督;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对科研专项经费使用、科研人员从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一)落实项目实施计划,按照项目预算和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使用科研经费,按时向系部和科研处汇报项目进展情况,接受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保证科研成果的真实性,严禁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和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实,在全院给予通报,并追回全部或部分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各类科研项目。

(三)不得将项目任务外包、转包他人,利用科研项目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确保科研项目安全。

(四)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项前调离或离职,且不能继续开展研究,由系部另行选定项目负责人,并报项目立项单位批准。如无适合的项目负责人,该项目报立项单位审核同意,按撤项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0月27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的《陕西警官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公布之日前立项的科研项目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