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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12-10    作者:     来源: 教务处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转专业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有一次申请转专业的机会,且只能申请转入一个专业。

第三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二章 转专业的条件

第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单科成绩全部合格;

(二)综合素质考核合格;

(三)经拟转入专业所在系考察,确实对拟转入专业有兴趣和专长。

第五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因患有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的;

(二)因休学或者保留入学资格,在复学或者入学时,原就读专业已停止招生或者被撤销的;

(三)休学创业、退役后复学或者入学,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四)学院根据人才培养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公安类专业学生;

(二)通过综合评价招生的方式录取的学生;

(三)高职专科批次的不得申请转入提前批次;

(四)其他以特殊形式录取的学生;

(五)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转专业工作在学生入学后第一学年第二学期进行,程序如下:

(一)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转专业申请,递交《转专业申请表》;

(二)所在系部审查学生转专业申请,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

(三)所在系部审查同意后,由拟转入专业所在系进行审核,提出同意转专业学生名单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审查后,分专业编制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对公示的申请转专业学生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提出,教务处会同相关系部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取消当事人转专业资格;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公示期满,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公布。

第九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应当在期末前到教务处办理转专业手续,逾期视为放弃。

第十条 转专业的学生从第二学年开始进入转入专业学习。

第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不收取任何费用。转专业后需按规定缴纳转入专业相关学习费用。